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25页)-北京东为网络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doc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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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II YWSC-201014 YWSC-201014-201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发布 17 - 目  录 TOC \o 1-3 \h \z \u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1 (一)新办 1 (二)依申请变更 2 (三)依申请注销 2 五、申请材料 2 六、审批证件 4 七、办理时限 4 八、审批收费(无) 5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5 (一)共同审批(无) 5 (二)前置审批(无) 5 十、中介服务(无) 5 十一、年审年检 5 十二、资质资格(无) 5 十三、审批流程 5 (一)新办 5 (二)依申请变更 7 (三)依申请注销 7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8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8 (二)咨询途径 8 (三)咨询工作程序 8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8 (五)反馈时限 8 (六)进程查询 9 十五、监督检查 9 (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检查 9 (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检查 10 (三)随机抽查 12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 13 (五)投诉举报 14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15 — PAGE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江川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2)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范围包括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2.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范围包括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3.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省局、市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登记申请书;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④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⑤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2)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2)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依申请注销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真实有效。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与原件一致。 4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5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 8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9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表2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真实有效。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与原件一致。 4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 5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 6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因企业法人变更名称而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 7 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出示原件。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 表3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真实有效。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与原件一致。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 六、审批证件 《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 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一、(二)条受理范围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在本县辖区内。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以及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 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18/index.html?siteId=3732。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收地址: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市管局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管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批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后,由局分管领导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批与决定。审批与决定的内容: ?对经办人出具的受理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核受理、审批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审批后,做出决定: ?经审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经审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应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证书制作工作。 4.证件制作与送达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营业执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5.归档 证件送达后经办人应即时归档,存入档案室。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 6.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notice/,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营业执照的所有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登记机关、登记状态、住所、经营范围。 (二)依申请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2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以及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 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18/index.html?siteId=3732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决定 依申请变更的决定同新办。 4.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三)依申请注销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3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以及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 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notice/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4.证件制作与送达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注销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5.归档 证件送达后经办人应即时归档,存入档案室。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注销通知书。 6.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notice/,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营业执照的所有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登记机关、登记状态、住所、经营范围、注销日期。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现场咨询答复。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股主要负责对服务大厅市管局窗口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中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18/index.html?siteId=3732。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行政许可审批股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0877-8013548 (2)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股电话:0877-8013548 3.网上咨询 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18/index.html?siteId=3732)首页“互动中心-我要问”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12315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江川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18/index.html?siteId=3732)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行政许可审批股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0877-8013548、0877-8015068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江川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18/index.html?siteId=3732)首页“服务大厅-办件查询”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检查 1.检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检查内容 (1)行政审批条件是否合法; (2)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审批材料 3.检查方式 根据行政审批实际,宜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投诉举报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组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就是请被检查的下级审批机关提交实施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交上级审批机关检查。 (2)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就是上级行政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到被检查的审批机关和被许可单位进行检查。 4.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法》明确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检查 1.检查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检查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是否正常经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相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相关许可证办理情况。 3.检查方式 根据行政审批实际,宜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投诉举报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组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 ①事先告知。确定要对被审批人进行书面检查的,应于检查10日前在实施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以下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审批人。公告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需报送材料、截止期限、逾期不检的法律后果、书面材料寄送地址或者电子材料传送地址、咨询电话、检查机关名称及印章、公告日期。 ②书面材料的接收与登记。应告知被审批人是否可以通过网上提交、当面提交、邮寄等方式报送材料。应对接收材料名录、接收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 ③书面检查程序。书面检查程序与前面的审查程序一样,首先确定审查人,并由审查人做出核查结论,报决定人作出决定。 ④进一步核查。审查人对被审批人进行书面检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实地检查的规定进行核查。 (2)实地检查 ①检查类型:实地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等; ②事先告知: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进行实地检查应事先告知被审批人; ③实地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对于检查项目按其影响程度,应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实地检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④检查计划及准备:实地检查开展之前,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审查人应准备好实地检查笔录、实地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被审批人近期经营状况; ⑤工作人员及程序要求:本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审查人进行,并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审查人应向被审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被审批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在被审批人陪同下,分别对有关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被审批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3)投诉举报: ①本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②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本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③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 4.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随机抽查 1.检查依据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2.检查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历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成员出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 3.检查方式 根据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实际,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等方式。 (1)书面检查 ①事先告知。确定要对被审批人进行书面检查的,应于检查10日前在实施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以下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审批人。公告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需报送材料、截止期限、逾期不检的法律后果、书面材料寄送地址或者电子材料传送地址、咨询电话、检查机关名称及印章、公告日期。 ②书面材料的接收与登记。应告知被审批人是否可以通过网上提交、当面提交、邮寄等方式报送材料。应对接收材料名录、接收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 ③书面检查程序。书面检查程序与前面的审查程序一样,首先确定审查人,并由审查人做出核查结论,报决定人作出决定。 ④进一步核查。审查人对被审批人进行书面检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实地检查的规定进行核查。 (2)实地核查 ③实地核查方法: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对于检查项目按其影响程度,应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实地检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④检查计划及准备:实地核查开展之前,本机关应根据省局抽查名单分派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根据检查对象选择检查内容,确定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所需提供材料、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检查人应准备好实地核查记录表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被检查对象近期经营状况; ⑤工作人员及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陪同下,分别对有关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3)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4.结果处理 结果处理情形如下: (1)经检查未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在检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 1.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 第70号) 2.岗位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主要有: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4.信息公示来源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 ?资产状况信息; 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⑤联系方式信息; 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5.信息公示互联共享、联合惩戒 (1)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12315工商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市/ 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市/ 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负责人姓名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业务范围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 □已经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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